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1971年),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統(tǒng)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為現(xiàn)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他的學說,對西方政治哲學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引發(fā)了西方學界對“公共理性”與社會行為、個人權利與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價值與社會正義、社會多元與社會統(tǒng)一、自由與平等、民主與秩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廣泛討論,從而構成了當今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大繁榮局面,以致人們將《正義論》的出版視為“羅爾斯時代”或“羅爾斯軸心時代”開始的標志。
羅爾斯的正義論,追本溯源,能夠在古希臘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濫觴。但它有別于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正義思想。同樣是講正義,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強調(diào)的是社會秩序,認為正義體現(xiàn)為國家和諧的秩序。而羅爾斯強調(diào)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認為人的自由是正義的核心。柏拉圖從他的理念論出發(fā),認為一個理想的國家就應是不同潛力的人得到最恰當?shù)陌才?,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滿足,從而使社會成為協(xié)調(diào)一致的那種國家。社會上不同潛力的人(即柏拉圖所說的統(tǒng)治者、武士和生產(chǎn)者三個階層)各司其職,不相僭越,國家就到達了正義。
羅爾斯的正義思想與其說是古代正義思想在長期社會發(fā)展中的演變,勿寧說是近代資產(chǎn)階級啟蒙主義思想的繼承和發(fā)展更為恰當。
爾斯的正義論,繼承了啟蒙時期自由主義這一傳統(tǒng)。但更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發(fā)展了啟蒙主思想家的正義思想。這主要表此刻:羅爾斯從人都處在“無知的面紗”中的“原初狀態(tài)”(類似于自然狀態(tài)”)出發(fā),推出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條原則:“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當?shù)幕镜淖杂蓹嗬?rdquo;第二條原則:“社會和經(jīng)濟的不平等被調(diào)解,使得(1)人們有理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并且(2)它們所設置的職務和崗位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的第一原則簡稱為自由原則,這一原則保證了人們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羅爾斯認為正義的核心就平等,在他看來“正義即公平”。具體來說:“公平”是指社會權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羅爾斯把會成員所承擔的職責、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統(tǒng)稱為基本利益??梢?,平等地享有自由權利,是羅斯正義論的首要原則。第二條原則簡稱為差別原則。它規(guī)定了經(jīng)濟和社會福利領域的不平等利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要求社會利益和經(jīng)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就應對處于社會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這條原則實質(zhì)是要求國家應對社會成員的社會經(jīng)濟差別予以調(diào)節(jié),使之最大限度地善最差者的地位。在這兩條原則中,自由原則是首要原則,差別原則是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上,從屬于自由原則的。只有在貫徹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才能貫徹差別原則,決不能以犧牲前者滿足后者。羅爾斯正義論的兩原則,反映出個人和國家關系問題是其正義論要論述的根本問題。其實,一問題也是一切政治哲學都要討論的根本問題。但羅爾斯的正義論在對待個人和國家關系問上,為政府的制度建設帶給了更為深刻、合理的理論依據(jù),是古希臘的正義思想和近代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的正義思想所不可企及的。古希臘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正義思想,突出個人對國家秩序的服從,以國家利益消解個人利益。而17-18世紀的啟蒙時期的社會契約論,既產(chǎn)生了以霍布斯為代表的典型君主專制論,也產(chǎn)生了以洛克、孟德斯鳩為代表的有限政府論,它們雖然代表了啟蒙時代在個人和國家關系上的兩種對立的傾向,但共同的是,都沒有解決好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關系。一個是以國家專制吞沒個人自由,另一個則是以個人自由排斥國家干預。個人自由對國家干預的排斥的這一思想傾向,發(fā)展到19世紀初的功利主義哲學家手里,就更趨于極端。功利主義者邊沁、密爾認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個人利益是真實的,社會利益是虛構的,社會利益但是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最大限度的追求個人利益,必然會帶來全社會的繁榮。因此,他們主張國家對個人經(jīng)濟社會生活采取放任主義或不干涉原則。“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功利主義已完全排斥和否定了國家對個人的干預和調(diào)節(jié)。羅爾斯雖然繼承了近代資產(chǎn)階級自由主義傳統(tǒng),但他關于個人和國家關系的理論,既和古希臘哲學家的正義論大相徑庭,也遠甚過啟蒙主義和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羅爾斯的深刻之處在于他不僅僅看到了個人和社會的統(tǒng)一,更看到了兩者的對立,并深刻揭示了人類自由的悖論現(xiàn)象,即:當個人充分享有自由權利的同時,由于人類理性的缺限和迷誤,也必然會造成人們利益的沖突,造成人們實際社會政治經(jīng)濟生活結果的差別和不平等,從而最終限制和破壞了個人對自由權利的充分享有。同時,羅爾斯還為我們帶給了解決這一矛盾的途徑和辦法,那就是在實施自由原則的同時實施差別原則,透過國家調(diào)節(jié)以保障自由和不斷解決由之產(chǎn)生的矛盾。羅爾斯關于自由與平等相矛盾的思想以及解決這一矛盾的兩條正義原則,對于我們改革開放中的社會主義建設,有著很強的借鑒和啟迪好處。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在任何社會形態(tài)里都是必然存在的,不僅僅在資本主義社會有深刻的表現(xiàn),在我們社會主義社會里亦是如此。尤其我們正在進行經(jīng)濟政治體制的改革,隨著經(jīng)濟生活市場化、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進程不斷向前發(fā)展,個人和社會的矛盾也隨之在更廣泛的層面以更復雜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為了保障公民個人充分享有政治經(jīng)濟的自由權利,又持續(xù)社會的長治久安,使我國成為高度民主和法制的國家,務必合理確立個人和國家之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的政府管理制度。當然,這樣的政府,既不就應是霍布斯式的專制政府,也不就應是功利主義者主張的極端放任自由的政府。只有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闡述的有條件的政府干預理論,才能為我們帶給建立政府和個人關系的較為合理的模式,也才能為我們帶給解決個人自由與社會平等、發(fā)展民主與加強法治、政府對個人的保護干預等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的具有借鑒和啟迪好處的指導原則。